6.3 验收


6.3.1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安装方法应符合文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所有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6.3.2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安装方法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
6.3.3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的安装应牢固。防火玻璃板分隔耐热垫块的安装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手推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6.3.4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表面应色泽一致、平整洁净,玻璃应无裂痕、缺损、划痕。
    检验方法:观察。
6.3.5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接缝应横平竖直,玻璃应无裂痕、缺损、划痕,防火玻璃的边部配合尺寸应符合本规程第4.1.8条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寸测量。
6.3.6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嵌缝应密实平整、均匀顺直、深浅一致。
    检验方法:观察。
6.3.7 玻璃防火分隔系统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等的有关规定。
6.3.8 尺寸测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镶嵌框架槽口长度和宽度尺寸偏差宜使用精度为1mm的钢卷尺测量;
    2 镶嵌框架侧壁宽度和凹槽深度尺寸偏差宜使用精度为0.02mm的深度尺或卡尺测量;
    3 镶嵌框架两对角线长度尺寸差宜使用精度为1mm的钢卷尺测量,测量位置宜为内角;
    4 镶嵌框架与防火玻璃的搭接量可使用精度为0.02mm的深度尺或卡尺测量。
6.3.9 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玻璃的外观质量,应在良好的自然光及散射光照条件下,在距玻璃的正面600mm处进行目视检查;
    2 镶嵌框架、金属架固件铆焊处应牢固,不应有假焊、断裂和松动。焊缝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允许有气孔、夹渣和漏焊。框架表面应平整,不应有毛刺及明显外向锤痕等外观缺陷。螺栓连接处应牢固,不应有松动现象。
6.3.10 防火玻璃门、窗的质量和各项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所有门、窗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
6.3.11 防火玻璃门、窗的品种、类型、规格、尺寸、开启方向、安装位置及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进场验收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3.12 带有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防火玻璃门、窗,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的功能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启动机械装置、自动装置或智能化装置,观察。
6.3.13 防火玻璃门、窗的安装应牢固。预埋件的数量、位置、埋设方式、与框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3.14 防火玻璃门、窗的配件应齐全,位置应正确,功能应满足使用要求和防火玻璃门、窗的各项性能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
6.3.15 防火玻璃的安装方法应能保证玻璃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6.3.16 防火密封条与防火玻璃、玻璃槽口的接触应紧密、平整。防火密封胶与防火玻璃、玻璃槽口的边缘应粘结牢固、接缝平齐。
    检验方法:观察。
6.3.17 带防火密封条的玻璃压条、密封条应与防火玻璃全部贴紧,压条与型材之间应无明显缝隙,压条接缝不应大于0.5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6.3.18 防火玻璃框架的表面处理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膜层厚度检测。
6.3.19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中的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验收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的有关规定。系统采用的专用喷头应满足产品的安装要求。
6.3.20 非隔热型防火玻璃分隔系统应检查供水装置和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零部件选型和施工质量。
    检验方法:检查零部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检查进场验收报告和施工记录。
6.3.21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触发、喷水强度、喷水时长及覆盖区域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人工触发,观察,计算喷淋参数。
6.3.22 喷头与防火玻璃之间不得有影响喷水的遮挡物。
6.3.23 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喷头安装位置、间距和感应触发装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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